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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羅郁棣
  • 法定代理人
    郭素珍、唐靜洲

  • 原告
    茁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1號原   告 茁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珍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被   告 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靜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3,400 元(原告陳報占用土地之面積為250.8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0,500元,該占用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2,633,4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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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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