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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吳金芳
  • 法定代理人
    朱婧䨒

  • 原告
    奇新瑞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44號原   告 奇新瑞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婧䨒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和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千萬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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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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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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