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5號
- 原告
- 陳正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貽禎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514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上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依原告所提出兩造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簽立之系爭房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其上所載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予以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