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勳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國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國勝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