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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羅郁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9號

原告
協羽機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添壽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振機械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名振機械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04,296 元,應繳裁判費7,71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院已

定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下午2 時50分許,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

詞辯論程序,務必遵期繳費,否則取消庭期並駁回起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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