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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1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15號

原告
京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民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逸豪律師
被告
韓徐笑玲 (已歿)
承受訴訟人
韓世偉

      韓欣梅

      韓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韓世偉、韓欣梅、韓世豪為被告韓徐笑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法定承受訴訟人有數人時,應命其全體續行訴訟。

二、查本件被告韓徐笑玲於起訴後之民國109年3月1日死亡,韓世偉、韓欣梅、韓世豪均為其繼承人,有原告提出之韓徐笑玲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資料及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資料及本院查詢紀錄附卷可稽。則本院雖將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辯論終結宣判,惟後續訴訟程序仍由韓徐笑玲之全體繼承人續行訴訟,則原告提起上訴並具狀聲明由韓世偉、韓欣梅、韓世豪就被告韓徐笑玲部分承受本件訴訟,合於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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