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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4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銘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石利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4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

6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32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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