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銘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哲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石利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4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
6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32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