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31號
- 反訴原告
- 南春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琴雅
- 訴訟代理人
- 蘇清林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李育豪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0 元,惟其於109年1 月17日提出民事追加反訴暨補正狀,將原請求之275,400 元及相關本息,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1,165,603 元及相關本息。依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核算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納上開裁判費,尚應補繳9,60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