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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3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31號

反訴原告
南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琴雅
訴訟代理人
蘇清林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李育豪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0 元,惟其於109年1 月17日提出民事追加反訴暨補正狀,將原請求之275,400 元及相關本息,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1,165,603 元及相關本息。依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核算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納上開裁判費,尚應補繳9,60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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