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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3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3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李育豪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南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 年1 月22日變更未告知本院,且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導致本院無從知悉本件有當然停止事由發生,而辯論終結,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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