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9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492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莊翠華
- 被告
- 金陽企業社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三全
- 被告
- 李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零貳佰零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金陽企業社於民國107年8月7日,邀同被告李三全、李子龍為連帶保證人,保證被告金陽企業社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於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責任。自105年7月14日起,被告金陽企業社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合計4筆借款。詎被告金陽企業社自108年5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上開4筆借款尚積欠本金共計2,941,7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書第5條第(一)款及第6條第(一)款之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李三全、李子龍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借款明細表、催繳通知函及催討日誌等為證,核屬相符。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明文。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前揭法文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可信為真實。故被告金陽企業社應清償全部借款,被告李三全、李子龍為連帶保證人,揆諸前揭說明,應與被告金陽企業社負連帶給付之責任。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2,941,7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0,205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確定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 借款金額 │ 積欠本金 ├────┬───────┼────────┬───────┤備 註│ │ │ (新臺幣) │ (新臺幣) │約定利率│起迄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年息) │ │按約定利率百分 │按約定利率百分│ │ │ │ │ │ │ │之10計算 │之20計算 │ │ ├─┼──────┼──────┼────┼───────┼────────┼───────┼────┤ │1 │600,000元 │600,000元 │3.27% │自108年5月13日│自108年6月14日起│自108年12月14 │利率按放│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12月13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款基準利│ │ │ │ │ │ │止 │ │率加年率│ │ │ │ │ │ │ │ │0.69%計 │ │ │ │ │ │ │ │ │付(詳各 │ │ │ │ │ │ │ │ │行庫放款│ │ │ │ │ │ │ │ │利率表)│ ├─┼──────┼──────┼────┼───────┼────────┼───────┼────┤ │2 │1,400,000元 │1,400,000元 │3.27% │自108年4月13日│自108年5月14日起│自108年11月14 │利率按放│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11月13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款基準利│ │ │ │ │ │ │止 │ │率加年率│ │ │ │ │ │ │ │ │0.69%計 │ │ │ │ │ │ │ │ │付(詳各 │ │ │ │ │ │ │ │ │行庫放款│ │ │ │ │ │ │ │ │利率表)│ ├─┼──────┼──────┼────┼───────┼────────┼───────┼────┤ │3 │600,000元 │282,532元 │3.37% │自108年4月14日│自108年5月15日起│自108年11月15 │利率按放│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11月14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款基準利│ │ │ │ │ │ │止 │ │率加年率│ │ │ │ │ │ │ │ │0.79%計 │ │ │ │ │ │ │ │ │付(詳各 │ │ │ │ │ │ │ │ │行庫放款│ │ │ │ │ │ │ │ │利率表)│ ├─┼──────┼──────┼────┼───────┼────────┼───────┼────┤ │4 │1,400,000元 │659,240元 │3.37% │自108年4月14日│自108年5月15日起│自108年11月15 │利率按放│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11月14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款基準利│ │ │ │ │ │ │止 │ │率加年率│ │ │ │ │ │ │ │ │0.79%計 │ │ │ │ │ │ │ │ │付(詳各 │ │ │ │ │ │ │ │ │行庫放款│ │ │ │ │ │ │ │ │利率表)│ ├─┼──────┼──────┼────┴───────┴────────┴───────┴────┤ │共│4,000,000元 │2,941,772元 │ │ │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