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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01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谷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01號

原告
蔡張寸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啟瑞
被告
永福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謝菖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09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09年9月15日宣示裁判前,因管轄問題而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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