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0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01號
- 原告
- 蔡張寸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蔡啟瑞
- 被告
- 永福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謝菖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09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09年9月15日宣示裁判前,因管轄問題而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