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28號
- 原告
- 謝柯玉代
- 訴訟代理人
- 徐建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姜讚裕律師
- 被告
- 佑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怜
田志揚
陳傑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秦怜住所地之社區管理員收受言詞辯論通知書,嗣後復將通知書退回,而有調查其住所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