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3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736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施峯達
- 被告
- 遠見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彥輝
- 被告
- 盧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遠見綠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遠見公司)於民國107 年9 月19日邀同被告李彥輝、盧建宏為連帶保證人,擔保被告遠見公司對原告以本金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為限額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之一切債務,而與被告遠見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遠見公司於103 年起向原告借款,雙方所約定之借款金額、借款日、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等均詳如附表所載,被告遠見公司之借款到期日為108 年8 月27日,然迭經原告催討,被告遠見公司皆置之不理,迄今猶未清償,被告李彥輝、盧建宏就此自應與被告遠見公司連帶負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原告與被告遠見公司簽訂之展期約定書及同意書、被告李彥輝、盧建宏與原告簽立之保證書、兩造簽立之授信契約書、原告催告被告遠見公司清償之催告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81頁),核與其所述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 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借款日期│被告之借款│約定周│約定之│原告請求之金額│利息付│應付利息 │違約金 │ │號│ │金額 │年利率│清償日│ │迄日 │ │ │ ├─┼────┼─────┼───┼───┼───────┼───┼──────┼───────────┤ │1 │103 年2 │1,500,000 │4.88% │108 年│470,041 元 │108 年│自108年10月1│自108年11月2日起至清償│ │ │月27日 │元 │ │8 月27│ │9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 │ │ │ │ │日 │ │日 │止,按週年利│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 │ │ │ │率4.88% 計算│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 │ │ │ │ │ │ │ │之利息。 │列利率20%。 │ │ │ │ │ │ │ │ │ │ │ ├─┼────┼─────┼───┼───┼───────┼───┼──────┼───────────┤ │2 │103 年2 │4,500,000 │4.88% │108 年│1,411,124 元 │108 年│自108 年7月1│自108年8月2日起至清償 │ │ │月27日 │元 │ │8 月27│ │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 │ │ │ │ │日 │ │日 │止,按週年利│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 │ │ │ │率4.88% 計算│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 │ │ │ │ │ │ │ │之利息。 │列利率20%。 │ ├─┼────┼─────┼───┼───┼───────┼───┼──────┼───────────┤ │ │合計 │ │ │ │1,881,165 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