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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4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谷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1號

原告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被告
陳國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22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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