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8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諾亞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彥士
- 訴訟代理人
- 岳世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茆臺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佩珍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小川常行
- 訴訟代理人
- 凌見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主張被告即反訴原告依兩造簽訂之「風之谷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場新建工程」工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有為導通試驗之義務,所依據之約定並未提及附件二規範書⒋⑻,但本院細鐸該條款約定,應可為被告即反訴原告應負導通試驗義務之約定條款,為避免被告即反訴原告遭受突襲,爰再開言詞辯論,並命兩造就此充分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