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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37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俊名即永記煙燻滷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修銘等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04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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