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鄉橋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佑紘即林正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萬718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