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8號

給付權利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徐安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8號

原告
印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星
被告
興仁創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權利金之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650元。原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986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1 月4 日送達,然原告迄至108 年2 月13日仍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紙在卷足憑(見補字卷第37頁、第39頁,本院卷第5 頁、第6 頁),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