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0號
- 原告
- 三合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吉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文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5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文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5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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