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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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王尉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南臺學校財團法人南臺科技大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3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4,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85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