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7號
- 原告
- 安德福
- 被告
- 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錦泰
- 被告
- 永鉅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則安
- 被告
-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 法定代理人
- 邱忠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 月2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3 月9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 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