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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2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2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益呈等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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