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蘇益呈
羅沛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554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至109年7月14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