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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2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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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義豐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蘇益呈

      羅沛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554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至109年7月14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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