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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四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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