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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4號

返還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4號

上訴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3,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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