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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田幸艷

  • 當事人
    宏進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構技術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5號原   告 宏進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清池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陳亭方律師 被   告 先構技術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均 訴訟代理人 李建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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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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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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