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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5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5號

原告
宏進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清池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亭方律師
被告
先構技術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均
訴訟代理人
李建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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