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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田幸艷

  • 當事人
    先構技術研發股份有限公司宏進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5號上 訴 人 先構技術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均 被上 訴 人 宏進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清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2,5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4,761元,尚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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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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