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43號
- 反訴原告
- 建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李子峯
- 訴訟代理人
- 陳秉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盈伃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佳儀數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萬5,000元(見本院卷第285頁民事反訴起訴狀),應徵收反訴裁判費2萬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