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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4號

確認實際交易採購對象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4號

原告
莊阿錦
訴訟代理人
楊俊哲

以上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楊義村、信元金屬有

限公司、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實際交易採購對

象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欲確認實際交易採購對象之發票號碼、日期、金額、上載交易對象,並提出該發票影本。

二、依上開發票特定訴之聲明,並依發票金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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