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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2號

請求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正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哲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越微波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108年度訴字第892號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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