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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張季芬

  • 當事人
    龍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火鳳凰體能中心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11號上 訴 人 龍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Jaworski Tomasz Wojciech(龍波) 上 訴 人 火鳳凰體能中心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Brown Brent Thomas(部蘭特伯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9,71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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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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