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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田玉芬
  • 法定代理人
    盧天麟

  • 當事人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天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于羾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8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又就500,000元部分為非不利於上訴人,是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75,280元【計算式:(158,320元(7+12 6)+(9,000元52月)-500,000元=12,475,280元;併見本院卷二 第17-18頁即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182,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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