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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整治費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許育菱

  • 原告
    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告 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吿 法定代理人 王凱中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陳琪苗律師 被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吳輝振 被 告 龍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鑑鍾 被 告 總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鑑鍾 被 告 王曾三連(王從改之繼承人) 王清海(王從改、王郭水治繼承人) 王鑑鍾(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淑鈐(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武清(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文聰(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惠慈(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被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整治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被吿王淑鈐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死亡,依法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王淑鈐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並確認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二)依民事訴訟法175條第2項規定聲明由王淑鈐之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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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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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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