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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請求整治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許育菱

上訴人
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中
被上訴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輝振
被上訴人
龍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鑑鍾
被上訴人
總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鑑鍾
被上訴人
王曾三(王從改之繼承人)

王清海(王從改之、王郭水治繼承人)

王鑑鍾(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武清(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文聰(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惠慈(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林望麟((王淑鈐之繼承人)

林偉博(王淑鈐之繼承人)

林文儀(王淑鈐之繼承人)

林偉誠(王淑鈐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整治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4日第一審本訴部分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78,7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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