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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羅郁棣
  • 法定代理人
    陳文成

  • 當事人
    秦嘉盛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6號反訴 原告 秦嘉盛 反訴 被告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成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葉進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692元,查本件確認通行權土地之面積經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測繪為52.35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2,339元,則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2,947 元(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反訴原告前繳裁判費11,692元,尚應補繳6,1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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