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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告
億事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慈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聯一能源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萬8,9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2,47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1,9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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