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
- 原告
- 億事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慈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聯一能源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萬8,9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2,47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1,9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