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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告
億事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慈蓉
被告
聯一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視為起訴。嗣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以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萬1,978元,該裁定於108年1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惟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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