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 原告
- 有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秀鳳
- 訴訟代理人
- 查名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亦昀律師
- 被告
- 吳丁財
- 訴訟代理人
- 曾平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怡靜律師
- 被告
- 台灣守護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仁昌
- 訴訟代理人
- 張堯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8 月13日下午2 時50分第15法庭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