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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報酬請求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童來好

  • 當事人
    久久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7號原   告 久久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聰進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被   告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興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被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工程報酬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6,8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確認訴請之被告間債權存在金額核定為30,595,2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1,280元,原告僅繳納196,800元,尚不足84,4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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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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