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陳淑卿
- 當事人東穎能源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東穎能源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東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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