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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田幸艷
  • 法定代理人
    黃金安、蕭春美

  • 原告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水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42號原 告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安 原 告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被 告 許水木(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許秀娥(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林許錦碧(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許嘉福(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被 告 林許秀女(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監 護 人 林森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水木、許秀娥、林許錦碧、許嘉福、林許秀女為被告許蔡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蔡環,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9年7月27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可按,次 查許水木、許秀娥、林許錦碧、許嘉福、林許秀女為被告許蔡環之法定繼承人,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另經原告向本院查詢分案室查詢,亦均未接獲許蔡環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是本件訴訟自應由許蔡環之全體繼承人即許水木、許秀娥、林許錦碧、許嘉福、林許秀女承受許蔡環部分之訴訟,並與其餘共有人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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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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