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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田幸艷
  • 法定代理人
    周雪真

  • 原告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嘉福許文寳許崇賓許金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原 告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雪真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被 告 許嘉福(兼許蔡環之繼承人) 許文寳 許崇賓 許金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許登為 李政翰 許標良 王福仁 王福聯 許朝凱 吳金月即許吳金月 許峯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被 告 李飛倫 李飛玉 李文吉 許水木(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許秀娥(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林許錦碧(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林許秀女(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森安 被 告 張許美珍(即許丁愛玉之繼承人) 許沛淇(即許丁愛玉之繼承人) 郭許美金(即許丁愛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即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9年12 月3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 年度重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155至169頁)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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