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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田幸艷
  • 法定代理人
    周雪真

  • 原告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嘉福許文寳許崇賓許金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原 告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雪真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被 告 許嘉福(兼許蔡環之繼承人) 許文寳 許崇賓 許金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許登為 李政翰 許標良 王福仁 王福聯 許朝凱 吳金月即許吳金月 許峯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被 告 李飛倫 李飛玉 李文吉 許水木(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許秀娥(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林許錦碧(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林許秀女(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森安 被 告 張許美珍(即許丁愛玉之繼承人) 許沛淇(即許丁愛玉之繼承人) 郭許美金(即許丁愛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周雪真為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有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條、第178條規定可參。 二、經查,本件原告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金安,嗣於民國109年7月31日變更為周雪真,有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惟經本院函詢通知原告訴訟代理人後,迄今仍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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