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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號

聲請人
嘉沂布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喪失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
    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2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7年7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
    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20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7年7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
    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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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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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高郁實業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嘉沂布業有限公司│107年3月10日│244,590元 │BQ0551024 │
│    │司                │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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