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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李杭倫

  • 當事人
    吳兑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號聲 請 人 吳兑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34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日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後,聲請人於107年7月10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方秀貞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5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6122-9 │1 │1000│ ├──┼────────────┼───────┼──┼──┤ │0002│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1498-4 │1 │100 │ ├──┼────────────┼───────┼──┼──┤ │0003│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3638-4 │1 │99 │ ├──┼────────────┼───────┼──┼──┤ │0004│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4930-0 │1 │24 │ ├──┼────────────┼───────┼──┼──┤ │0005│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6814-2 │1 │61 │ ├──┼────────────┼───────┼──┼──┤ │0006│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7899-0 │1 │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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