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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號

聲請人
佳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勁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7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支票為聲請人所遺失,爰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7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7年7月4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8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6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001 │元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銀行府城分行│佳陞企業有限公司│107年6月10日│81,480元│AN6145737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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