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王鍾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請人
冠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雪芳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6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
    催字第46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 年12
    月15日刊登該裁定於臺灣時報,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1  │郭宗澍│京城銀行安南分行│冠革貿易有限公司│107 年11月30日│ 95,694元 │6439687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