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02號
- 聲請人
- 林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78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
2月27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8年1月9日刊登新
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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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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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號│ │ │ │(新 臺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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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晟工程行│陽信商業銀行│107年6月11日│1,500,000元 │6249774 │
│ │林岡明 │仁德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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