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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6號

聲請人
莊登為
代理人
莊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6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年6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7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 │1   │1000│
├──┼────────────┼───────┼──┼──┤
│0002│○○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 │1   │1000│
├──┼────────────┼───────┼──┼──┤
│0003│○○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 │1   │8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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